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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云南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有哪些)

2022年10月18日 07:00:1710網絡

1. 云南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有哪些

第一條 為促進集貿市場建設,規(guī)范市場經營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集貿市場的規(guī)劃、建設、開辦、經營管理、場內交易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場地、 設施,實施經營管理,集中多個商品經營者各自獨立經營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為主的市場。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賃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場所的使用權,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yè)管理等服務,進行集貿市場開辦、經營、服務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集貿市場內獨立從事食用農產品和食品及相關產品經營或者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集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工作遵循統(tǒng)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聯(lián)合監(jiān)管工作機制,制定資金扶持政策,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集貿市場綜合治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集貿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場監(jiān)管、自然資源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商務、城市管理、衛(wèi)生健康、公安、農業(yè)農村、林草、應急、消防救援、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共同做好集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五華區(qū)、盤龍區(qū)、官渡區(qū)、西山區(qū)、呈貢區(qū)、 晉寧區(qū)(昆陽、晉城街道辦事處)、東川區(qū)(銅都街道辦事處), 高新區(qū)、經開區(qū)、(滇池)度假區(qū)、空港經濟區(qū)(大板橋街道辦事處)(以上統(tǒng)稱為主城區(qū))的集貿市場實行動態(tài)名錄管理,納入昆明市主城區(qū)集貿市場名錄。

昆明市主城區(qū)集貿市場名錄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鼓勵國有、民營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據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集貿市場。

第八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集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集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guī)劃。

經批準的集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的, 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九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集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 制定包含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時限等的建設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集貿市場的,應當符合建設規(guī)范和標準,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guī)劃、建設、 環(huán)保等有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xù)。自然資源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商務、市場監(jiān)管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已建成集貿市場不符合建設規(guī)范和標準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開發(fā)(度假)園區(qū)管委會制定計劃,逐步改造提升。

第十一條 新建居住區(qū)或者城市更新改造中配套建設的集貿市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集貿市場的,應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則。

第十二條 在新建居住區(qū)的規(guī)劃中,鼓勵將集貿市場作為公建配套設施,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開發(fā)(度假)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規(guī)劃建設集貿市場的產權所有者、建設面積、建設標準等內容,建成后依法交由所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開發(fā)(度假)園區(qū)管委會國有公司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主城區(qū)范圍內的集貿市場建成、改造后達到建設規(guī)范和標準的,納入昆明市主城區(qū)集貿市場名錄管理,并給予資金扶持。

納入名錄管理的集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名稱和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鼓勵在居住集中區(qū)域開設生鮮超市、社區(qū)菜店等便民服務點。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取得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并進行商事登記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依法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還應當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職責:

(一)與轄區(qū)集貿市場管理機構簽訂責任書,并落實有關管理措施;

(二)配備與集貿市場規(guī)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huán)境衛(wèi)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檢修等方面工作;建立市場管理人 員工作責任制,定期對市場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要求管理人員佩 戴證件上崗;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集貿市場辦公場所內懸掛有關證照,在市場內顯著位置公示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及其職務分工、市場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場內經營 者的證照情況、違法記錄、農殘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市場平面圖,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

(四)與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

(五)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其基本情況、信用狀況和食用農產品的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六)在市場內設置和管理公平秤,對市場內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申報備案,督促場內經營者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強制檢定,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可靠;

(七)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設立消費投訴服務站(點),設置意見箱、意見本、維權流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

第十七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責任;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市場內經營食用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二)建立快速檢測制度,在市場內設置農藥殘留檢測室, 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 開展檢測,及時公示檢測結果;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購銷掛鉤制度,督促場內經營者與信譽良好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水產養(yǎng)殖企業(yè)、批發(fā)市場建立購銷掛鉤關系,建立綠色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志農產品等 優(yōu)質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

(四)建立食用農產品清潔入市制度,督促經營者對蔬菜類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做基本的清潔處理,去除泥土、黃葉、爛葉等, 減少垃圾量,維護市場環(huán)境衛(wèi)生;

(五)建立不合格食用農產品退市制度,發(fā)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的,應當要求場內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市場監(jiān)管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六)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進行監(jiān)督抽樣和對不合格產品后續(xù)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作為集貿市場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落實治安、 消防、建(構)筑物安全等管理措施;

(二)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保安員,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巡邏和秩序維護等工作,在市場內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閉路監(jiān)控設備;

(三)建立并落實集貿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配置取得資質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四)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定期檢查集貿市場建(構)筑物的安全使用情況,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發(fā)現商住混用、存放易燃易爆和違禁物品、私拉亂接電線和不按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等有礙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市場開辦者履行下列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落實長效保潔機制和“門前三包”責任制,加強對場內環(huán)境衛(wèi)生的監(jiān)督管理;

(二)按照劃行歸市的要求設置市場鋪面、攤位以及規(guī)格統(tǒng)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qū)域標志牌和市場導購圖;

(三)對在市場內占道、搭建、超攤或者流動經營等行為實施管理,確保場內整潔、通道暢通;

(四)按要求做好畜禽疫情防控工作,設立相對獨立的禽類經營區(qū)及出入口;

(五)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畜禽經營區(qū)實施每月清空消毒制度;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設施,落實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六)設置車輛停放區(qū),保證車輛停放有序;

(七)配備不低于二類標準的公用衛(wèi)生間,并保持清潔衛(wèi)生;按照垃圾分類要求設置收集容器并負責清運,保持場容場貌整潔,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食用農產品外,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有關經營許可執(zhí)照,并按照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

第二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guī)則,維護市場秩序,服從管理、文明經營;

(二)主動出具銷售憑證,載明場內經營者名稱、攤位號、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及聯(lián)系方式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對政府規(guī)定參考價或者臨時銷售限價的,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四)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五)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尺少量、缺斤少兩。

第二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查驗供貨單位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攤販備案卡)等,按批次索取質量合格證明;

(二)從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的,在明顯位置張掛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購入外地加工的肉類及其制品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每天對經營場所進行清潔消毒,每月對經營場所進行清空消毒;畜禽經營者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

(四)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五)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從業(yè)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配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分開存放生熟食品。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開發(fā)(度假)園區(qū)管委會負責依法組織拆除或者關閉非法集貿市場。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集貿市場文明創(chuàng)建、衛(wèi)生創(chuàng)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新建、改建市場的土地、規(guī)劃手續(xù),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集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guī)劃;

(二)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集貿市場專項規(guī)劃,按照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指導集貿市場建設、改造;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的市場依法進行處罰, 整治市場周邊環(huán)境,加強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及時修復破損道路;

(四)市場監(jiān)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牽頭組織和督促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及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食品質量、計量器具、計量行為、明碼標價、動檢產品索證索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五)農業(yè)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加強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六)衛(wèi)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內公共衛(wèi)生及從業(yè)人員健康教育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wèi)生運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公安機關負責對集貿市場治安進行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市場開辦者開展治安保衛(wèi)工作,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查處市場上強買強賣、阻礙執(zhí)法、抗法,以及非法銷售野生保護動植物及其 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周邊車輛規(guī)范停放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九)應急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按規(guī)定對市場內遵守安全生產及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環(huán)境污染防治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 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16日頒布實施的《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試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同時廢止。

2. 云南重拳整治旅游市場頑疾

2021中國國際旅游交易會原定于11月12-14日在云南省昆明滇池國際會展中心舉辦.根據當前疫情發(fā)展態(tài)勢,為避免進一步加大疫情傳播風險,決定將展會舉辦時間變更為2021年12月3-5日舉辦,其舉辦地點及規(guī)模等不變。如有調整,另行通知。為各參展單位帶來不便,敬請諒解。

3. 云南旅游市場營銷環(huán)境分析

發(fā)展曲靖旅游首先要改善交通環(huán)境。交通是任何一個地方發(fā)展的基礎,曲靖如果想發(fā)展旅游產業(yè),交通必不可少。

1:公路方面,盡快修建從麒麟區(qū)至會澤待補的高速公路,以便連接上去往昭通的公路,這樣可以連通會澤。

2:鐵路方面,修建從麒麟區(qū)至路良召夸的鐵路,以便連上南昆線。由于曲沾壩與路良壩一馬平川,近似于在平原修建,所以修建難度,資金要求并不大。

3:降低曲靖市內各收費站的收費,對曲靖市內各縣,應該降低收費,這樣雖然損失部分過路費,但是對于加強各地經貿往來非常重要。往來加強必然促進商業(yè)繁榮,商業(yè)繁榮又增加稅收,稅收再反哺道路建設,這是多贏的策略。

上述三點交通方面對于曲靖加強各地經貿往來,人員流動,提升曲靖滇東旅游產業(yè),輻射曲靖各縣,甚至貴州六盤水,興義,東川,大有裨益。

4. 云南旅游政策22條整治措施

云南可以去旅游。雖然說云南地處西南邊陲,與多個國家接壤,防疫形勢相當嚴峻,但是由于中國釆取的防疫措施得當,除了德宏州少數地方還有高風險地方,其它地方基本上都是低風險地區(qū),只要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目前云南大部分地區(qū)都可以去旅游。我目前就在云南,這段時間也去了幾個地方,防疫措施得當,大部分地區(qū)不怎么影響出行和出游。

5. 云南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有哪些內容

2020年,云南省瞄準國際化、高端化、特色化、智慧化方向,持續(xù)推進“整治亂象、智慧旅游、提升品質”的旅游革命“三部曲”。來自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的最新數據顯示,全省2020年接待游客5.29億人次,實現旅游總收入6477億元,分別同比恢復65.6%和60.4%。

景區(qū)免票惠及729.3萬游客

省文化和旅游廳黨組書記、廳長曾艷說,2020年,云南省堅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雙推進”,全省文旅市場加快復蘇。

數據顯示,2020年,全省A級旅游景區(qū)、旅行社、星級飯店復工復產率分別達到97%、65.9%和92.95%;全省歌舞娛樂場所、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場所、演出場所,復工率分別是92.4%、56.66%和90%。云南省組織向800多家旅行社退還質保金1.7億元;40家景區(qū)創(chuàng)建為A級景區(qū),獲獎補1600萬元;138家A級以上景區(qū)實行團隊門票全免,惠及游客729.3萬人;“一部手機游云南”平臺租車訂單1.6萬單,累計派發(fā)電子加油券10.3萬張。

提升品質,是2020年云南旅游的另一關鍵詞。大滇西旅游環(huán)線、半山酒店等,成為旅游新亮點,尤其是云南省以加快推進半山酒店項目建設為重要抓手,大力打造3200公里的“8”字形大滇西旅游環(huán)線新格局,全面啟動一批半山酒店重點項目規(guī)劃建設。

新增9個國家級文旅品牌

曾艷說,2020年,云南省文旅深度融合發(fā)展進一步加強。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成為文旅融合新亮點,文藝精品和文化活動成為文旅融合活力點,文旅新業(yè)態(tài)成為文旅融合引爆點。

2020年,云南省新增9個國家級文旅品牌。其中,普者黑旅游景區(qū)申報為國家5A景區(qū);大理古城旅游度假區(qū)創(chuàng)建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qū);彌勒市、大理市、麗江市古城區(qū)創(chuàng)建為國家第二批全域旅游示范區(qū);昆明市創(chuàng)建為第一批國家文化和旅游消費示范城市;麗江市、大理州成功創(chuàng)建為第一批國家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城市;建水紫陶文化產業(yè)園創(chuàng)建為全國首批10個國家級文化產業(yè)示范園區(qū)之一。

同時,全省28個文化產業(yè)示范基地建設水平持續(xù)提升,23個非遺項目入選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公示名單,晉寧古滇等6大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穩(wěn)步推進。新創(chuàng)排的話劇《農民院士》、舞劇《流芳》、脫貧攻堅報告劇《賓弄賽嗨》等一批優(yōu)秀文藝作品,富有云南特色的滇劇、花燈劇等傳統(tǒng)劇目,以及馬家大院、南強街庭院劇等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受到青睞。

成為全國旅游投訴處置最快省份

2020年,云南省嚴格實施旅游市場秩序整治“22條措施”和旅游從業(yè)人員“八不準”規(guī)定,多措并舉整治“不合理低價游”。目前,“30天無理由退貨”已成為誠信云南新標志和云南旅游新品牌。

截至2020年12月,全省旅游市場完成“30天無理由退貨”10861起,退款7819.77萬元,游客滿意率達99.9%。旅游投訴24小時辦結率達99%,是全國旅游投訴處置最快省份。同時,云南省全力推進現代文化旅游市場體系打造,持續(xù)開展市場整治及涉旅企業(yè)誠信評價工作。目前,已完成涉旅企業(yè)誠信評價16.4萬家。

在智慧旅游方面,“一部手機游云南”項目在提升云南文化旅游公共服務、滿足游客需求體驗、推進智慧化監(jiān)管、帶動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做好疫情防控等方面,為全國提供了有益經驗借鑒,被列為2020年文化和旅游信息化發(fā)展典型案例。

曾艷說,旅游文化業(yè)是云南省重點培育的5個萬億級產業(yè)之一,是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的重要內容。2021年,云南省文化和旅游系統(tǒng)將以推動文化和旅游融合發(fā)展、高質量發(fā)展為主題,以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文化需求為著力點,以改革創(chuàng)新為動力,以優(yōu)秀文藝作品、優(yōu)秀文化產品和優(yōu)質旅游產品為抓手,努力開創(chuàng)文化和旅游工作新局面,為文化強省和旅游強省建設貢獻力量。

6. 治理規(guī)范旅游市場秩序

假日旅游“安全、秩序、質量、效益”四統(tǒng)一的目標。積極豐富旅游產品供給,交通、交警等各級假日旅游協(xié)調機構和相關部門全力做好服務保障工作,清明假日旅游市場井然有序,無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訴發(fā)生,實現了假日旅游“安全、秩序、質量、效益”四統(tǒng)一的目標

7. 云南省旅游市場秩序整治22條措施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同一行為規(guī)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guī)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guī)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jié)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guī)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jiān)測、測量、氣象測報、環(huán)境監(jiān)測、地質監(jiān)測、地震監(jiān)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tǒng)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guī)定,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guī)定,致使該場所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jié) 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yǎng)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jié)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fā)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繃医?、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yè)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guī)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yè)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guī)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yè)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xù),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zhí)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xié)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y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yǎng)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jié) 調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fā)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并在筆錄上注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滿6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第二節(jié) 決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fā)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并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guī)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并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zhí)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zhí)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zhí)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jiān)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zhí)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guī)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guī)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guī)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后,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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