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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旅游團電話(銀川旅游團電話查詢)

2022年12月04日 12:23:533網絡

1. 銀川旅游團電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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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椰暉旅行社 服務還可以主要是路線選擇及行程安排方面挺人性化的還有很美的美女導游陪伴你一路同行,旅行很愜意。

天橋旅行社挺不錯的,我今年參加他們西安旅游,吃的、住的都不錯,那個導游邵莉,服務特別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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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jié)漸近,味更濃。銀川各大景區(qū)即將進入國慶長假模式。為此,銀川市文化旅游廣電局提醒廣大游客,關注疫情動態(tài),不要前往中高風險地區(qū),外出時戴好口罩、做好防護、注意安全,做到文明出游。

出行前,提前了解出發(fā)地、目的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查詢旅游景區(qū)開放、門票預約、客流限制等措施,做到“無預約、不出游”。自覺遵守查驗健康碼、測溫、規(guī)范戴口罩等防控措施要求,勤洗手、勤通風,養(yǎng)成“一米線”好習慣??人浴⒋驀娞鐣r,注意用肘部或紙巾遮掩,不隨地吐痰。

自覺維護環(huán)境衛(wèi)生,遵守公共秩序,愛護文物古跡,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棄物,不在禁煙場所吸煙,不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讓文明旅游成為一種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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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受目的地,和時間的限制可以自由行,也可以跟團游。旅行與旅游不同,它不受旅游時間、計劃、目的地的制約,旅行者可根據客觀條件變化,和不確定的自然災害對旅行環(huán)境的影響,按照自己的意愿掌控整個行程,縮短、延伸,或調整改變自己的旅行線路,增加或減少旅游景點,使自己的旅行始終保持正常的狀態(tài),這些旅行社是做不到的,所以旅行者考慮深度全方位完成自己的旅行任務,大部分選擇是不跟旅游團旅行的。

至于旅行該不該跟旅游團?我認為要看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正常情況下我們出行原則是不跟團的,當然,對那些必打卡的,交通不便,成本過高的景點經過算賬對比,考慮旅行方便也有過到當地跟旅游團旅行的經歷。

如2014年我們在游新疆進西藏全程79天旅行中曾二次跟過團,一次,是從山西大同,經內蒙古呼和浩特到寧夏銀川游覽西夏王陵、賀蘭山巖畫、西北影視城,當時,考慮乘旅游專線一天只能游覽一個景點,和車票往返費用,為了節(jié)省時間,降低旅游成本,決定在銀川站參加了三個景點180元/人一日游;另一次,是從新疆若羌乘班車到格爾木轉乘火車到拉薩游完布達拉宮、大昭寺、小昭寺,羅布林卡、八廊街后,針對下一站從拉薩到浪子卡,江孜,日喀則,乘班車游覽羊卓雍措、江孜宗山城堡、帕拉莊園、卡若拉冰川、扎什布論寺不方便,包車不合算問題,臨時決定參加了拉薩至日喀則260元/人,二日游(拉薩至日喀則單程汽車票90元/人),跟團游覽了旅行社規(guī)定的所有景點,沒有參于購物和自選項目,節(jié)省了不少錢。

所以說,旅游跟團,或自由行是旅游者本人的需要,旅行不跟團,或跟團也是旅行者旅游過程中的需求。世上沒有絕對的事物,旅行也是一樣,沒有絕對跟團與不跟團的說法,跟與不跟旅游團旅行,一切待從實際出發(fā),該不跟團的就不能跟團,該跟團的就待情愿地跟團去旅行,這樣才能帶來旅行好的成果,旅游才具有真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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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寧夏報團旅游,首先你得了解哪些旅行社比較不錯,首選的當然是國中青康。

國—寧夏中國旅行社

中—寧夏中國國際旅行社

青—寧夏中國青年國際旅行社

康—寧夏康輝國際旅行社

6. 銀川市旅游局電話號碼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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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了,寧夏中港旅行社,把游客送出去讓他們合伙的導游在境外強行購物、否則不讓回來,進行恐嚇、威脅。

有人說我不購物、偏不購物那你就想錯了有的是辦法收拾你,最文明的辦法就是關在購物點開冷氣凍,凍到你求饒購物為止,帶小孩的都不放過,太沒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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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規(guī)劃、財政、農機、工商、教育、司法行政、衛(wèi)生、氣象、安全監(jiān)管、質量監(jiān)督、保險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等公益宣傳,刊播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轄區(qū)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車輛登記和駕駛人考核、發(fā)證管理,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交通安全協管員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八條 專業(yè)道路運輸企業(yè)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專業(yè)道路運輸企業(yè)錄用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對駕駛人員進行資質審查和專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健全駕駛人員檔案以及車輛登記、使用、保養(yǎng)、維修、檢查制度,并將車輛及駕駛人信息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客運企業(yè)、危險物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車輛超載、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客運站(場)應當加強安全檢查,防止乘客攜帶危險物品進站上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專業(yè)道路運輸企業(yè)車輛駕駛人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抄告交通主管部門,抄告情況作為交通主管部門對專業(yè)道路運輸企業(yè)營運資質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建立本單位所屬機動車和專職機動車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責任。

第十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使用經檢驗合格的檢測設備,按照國家機動車技術標準和規(guī)定的項目、方法對機動車進行檢測,不得為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結果。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承修、回收登記制度。

承修外觀損壞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登記送修人身份證明及車輛號牌、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并采取拍照或者攝像等方式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影像資料至少保存六個月。發(fā)現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車輛的,應當立即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

第十二條 自治區(qū)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申請機動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機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教練車輛應當領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教練車號牌和行駛證;拖拉機教練車號牌和行駛證由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核發(f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教練車行駛路線、時間。

第十四條 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機動車前后的規(guī)定位置,使用專用固封裝置各安裝一面號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裝,不得使用可翻轉、拆卸的號牌架;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無駕駛室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三)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并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

(四)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校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五)大、中型客運機動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逃生錘等破窗設備,駕駛室兩側噴涂準乘人數;從事運營的,還應當噴涂經營單位名稱;

(六)貨運機動車及掛車車廂后部噴涂放大的本車號牌;

(七)總質量在三千五百千克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按照規(guī)定安裝側面、后下部防護裝置;

(八)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符合國家標準的反光故障車警示標志;

(九)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貼、噴涂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十)車體不得粘貼、噴涂影響機動車特征、號牌識別及安全行駛的文字、圖案;

(十一)不得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或者影響交通管理設施功能和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裝置;

(十二)不得違反規(guī)定在機動車上加裝搭載人員的設備;

(十三)道路施工養(yǎng)護、環(huán)衛(wèi)清掃、交通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yè)作業(yè)車輛,應當符合國家道路作業(yè)車輛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天然氣燃料裝置的,應當到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供具有加裝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加裝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的,不得轉籍過戶。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在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前,必須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按照就近原則通知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回收拆解。

拼裝、報廢機動車的主要部件應當進行破壞性拆解。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應當將車輛拆解、報廢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jié) 非機動車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qū)實際情況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yī)院或者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可過戶給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

第三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一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fā)生變化、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xù);駕駛人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駕駛證核發(fā)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機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時,駕駛人應當同時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正頁、副頁不得分開使用。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組織舉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相關知識學習教育。

第二十四條 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

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六條 規(guī)劃部門在審批城市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保障道路完好,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guī)劃、設計、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防撞護欄、交通氣象條件監(jiān)測和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竣(交)工驗收時,安監(jiān)、氣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員應當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

鄉(xiāng)村、集鎮(zhèn)、居住區(qū)道路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自建的供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交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

設置交通安全設施應當科學規(guī)劃,合理設置。公眾對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提出意見、建議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研究處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交通安全設施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定期對交通安全設施進行巡查和評估,發(fā)現設置不合理、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調整、修復、更換。

第二十八條 道路沿線單位、居住區(qū)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設置在交通流量相對較小的路段上,并設置讓行的交通標志或者標線。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道路兩側、隔離帶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或者個人投資建設停車場(庫),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進行經營。

城市市區(qū)、縣(市)城區(qū)公共停車場(庫)、公交場(站)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guī)劃,并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

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應當根據道路狀況,本著安全、暢通的原則,合理規(guī)劃并實施。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qū)的設計標準和規(guī)范。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業(yè)街區(qū)、居住區(qū)、旅游區(qū),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

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qū),設區(qū)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規(guī)劃,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并規(guī)定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設置警示標志。交通情況發(fā)生變化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撤除道路停車泊位。道路停車泊位施劃工作規(guī)范由自治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qū),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使用道路停車泊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xiāng)發(fā)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實施公共交通發(fā)展規(guī)劃,鼓勵并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方便城鄉(xiāng)居民出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有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公交發(fā)展規(guī)劃,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空九_。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的行駛路線、站點和長途營運客車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駛路線、站點的,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當事先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道路交叉口50米以內,不得設置公共汽車停車站。

公共汽車和長途客運車輛應當停放在專門的停車場、客運站。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進行買賣交易、推銷商品和碾曬糧食等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活動。有關部門審批室外(場地外)經營攤點、市場時,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暢通或者占用道路的,不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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